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固定填埋场所填埋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