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固定填埋场所填埋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