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十三条有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落实防尘降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四)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