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落实防尘降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

(四)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