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投入,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