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实施办法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办事机构,承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和措施;
(三)建立和组织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四)协调和督促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反恐怖主义协作机制;
(六)指导行业部门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七)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家咨询机制;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责任,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根据职责,监督、指导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进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重点目标基础信息收集、报送,指导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预防、制止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省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应当统筹全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情报会商、形势评估,提出预测、预警、预防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防范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和相关制度,做好日常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和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省大数据中心依法推动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加强与省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的工作衔接。
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确定特定物品目录,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旅馆业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互联网住宿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住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如实登记住宿人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共享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录入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服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等临时管制区域和重点目标上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飞行区域。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担负警戒防卫任务的其他单位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录入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销售。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二)在业务操作场所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三)对客户身份和运输、寄递物品等进行查验并登记,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
(四)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对运输、寄递中存在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落实有关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按照规定对驾驶员、乘务员、安保人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演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并加强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根据反恐怖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对重点目标及等级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确定的重点目标及等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重点目标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明确。
(一)建立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在规划、建设重点目标时,将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纳入风险评估重要内容;
(三)高风险情况下,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点目标安全防范等级;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重点目标的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员、机构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根据重点目标等级要求配备、更新身份识别、人脸识别、紧急报警、隔离防撞、安检防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周界防入侵等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技术防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应对处置
省级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信息报告要求、应对处置程序、相关地方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应对处置力量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制定包括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员安置等内容的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反恐怖预警与响应、应对处置预案的启动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并报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单位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依法立即冻结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因未立即冻结、冻结遗漏,造成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转移等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涉嫌恐怖活动调查延误、恐怖活动危害后果扩大,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未依照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造成恐怖活动发生、涉嫌恐怖活动调查延误,或者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且拒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改正的;
(四)其他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