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