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