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