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处罚:(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依法立即冻结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二)因未立即冻结、冻结遗漏,造成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转移等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