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住宿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客户身份查验、信息登记等义务,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旅馆业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互联网住宿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住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如实登记住宿人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