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办事机构,承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