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重点目标以外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按照有关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培训、巡查等工作,确保安全防范全覆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