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省级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信息报告要求、应对处置程序、相关地方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应对处置力量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制定包括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员安置等内容的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反恐怖预警与响应、应对处置预案的启动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并报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