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予以约谈、通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