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明确重点目标等级。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并加强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根据反恐怖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对重点目标及等级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确定的重点目标及等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重点目标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