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