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责任,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根据职责,监督、指导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进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重点目标基础信息收集、报送,指导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