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在规划、建设重点目标时,将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纳入风险评估重要内容;
(三)高风险情况下,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点目标安全防范等级;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重点目标的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员、机构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