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监督实施。

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落实有关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按照规定对驾驶员、乘务员、安保人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演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