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恐怖事件发生后,省、市(州)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单位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