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共享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完善的客户身份实名查验、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共享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