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6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铁路运输企业对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铁路沿线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调解处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具体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确定。
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三章线路安全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二)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
(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
(四)在既有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实施。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铁路桥梁、涵洞内空设置要求,并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的限高防护架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
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移交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维护。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的航道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并采取措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铁路通信杆塔、铁路信号灯柱等设施上附挂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跨越铁路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下穿铁路时,应当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铁路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从事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钻探、采空等作业的,应当征求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意见。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地界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地界以外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属于铁路隧道上方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种植的树木等植物侵入铁路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符合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对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板、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塑料袋等轻质物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清理或者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一)办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二)办理流程、时限及有关费用标准;
(三)涉及铁路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规范等依据。
涉及铁路安全,需要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答复,国家对答复日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运营安全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人发现建设、运营中的铁路不能满足危险物品场所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及时向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通报情况,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的有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人员,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维护铁路运营秩序。
在车站和列车内,发现旅客及其他人员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场所;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进入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五)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在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七)强占他人席位、酗酒闹事;
(八)破坏、损毁铁路线路、列车、通讯信号和电力电缆、牵引供电、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志;
(九)传播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赣闽协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联系,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发生需要跨省联动协作事项的,及时启动相应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与福建省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疫情、自然灾害、大气污染、气象预警预报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商请福建省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铁路通信杆塔、铁路信号灯柱等设施上附挂各类设施设备,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的;
(三)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进行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