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应当评估沿线既有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分布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人发现建设、运营中的铁路不能满足危险物品场所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及时向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通报情况,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