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福建省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省际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协商铁路安全管理事项,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联系,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发生需要跨省联动协作事项的,及时启动相应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