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排放粉尘、烟尘以及腐蚀性气体、液体等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污染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