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隧道上方设置隧道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从事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钻探、采空等作业的,应当征求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