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一)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四)在既有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