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