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建(构)筑物和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