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
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