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统一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并保障经费投入。

铁路沿线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调解处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