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移交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维护。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的航道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并采取措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