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铁路沿线应当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巡查制度,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的问题,消除铁路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