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实施。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铁路桥梁、涵洞内空设置要求,并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的限高防护架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