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