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