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与福建省铁路接轨处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的福建省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护路联防和双段长制等的沟通协作,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维护交界处铁路沿线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