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