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纠纷调处机制和应急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站区交通疏解、纠纷调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