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条有效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公告等,依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