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需要其同意、审核或者与其协商的事项,并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事项办理的下列内容:
(一)办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二)办理流程、时限及有关费用标准;
(三)涉及铁路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规范等依据。
涉及铁路安全,需要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答复,国家对答复日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