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10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洮北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部分扬尘治理、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在其法定职责内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向车外抛物、违法占道停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管理,货运车辆营运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标准和要求
(一)路面、桥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无塌陷、损毁等情况;
(二)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完整、牢固、无隐患。
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
(一)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二)公共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功能保持完好。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按照面积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进行道路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身清洁;
(三)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同步敷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根据规划逐步下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规范,标识保持清晰、明显;
(四)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及时拆除废弃空置管线;
(五)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格、造型、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三)附属设施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杂物堆放、悬挂,无违法搭建。出现外立面污损、色彩剥蚀、破损、脱落等影响市容和安全的,产权人或管护人及时修缮和清洗。
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准确、规范、工整、美观;
(三)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
(四)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时更新、修复,超过审批时限的及时拆除。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齐全,设施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环境清洁;
(四)不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一)公共场所和居民区按照规定配备保洁人员及设备,定时清扫、保洁,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果皮箱、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选址和设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四)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运输,并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
(五)公厕保持整洁,设施完好,按时开放。
(一)绿地内无裸露地面;
(二)树池内采用地被植物、有机材料、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无泥土溢出;
(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
(五)对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四章组织和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社区党员、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中选聘监督员和志愿者,成立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和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开展执法监督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由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的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制。
第五章执法和监督
(一)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四)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五)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涉及报废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报废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或阻碍协管人员开展辅助执法活动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执法部门办公秩序,影响工作的;
(五)对执法人员、协管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协管人员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阻碍执法人员或协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未履行巡查职责,或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移送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和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对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使用或损毁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六)不履行综合执法协助义务的;
(七)擅自设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改变其种类、幅度、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截留、私分涉案物品或罚款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交的;
(十一)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十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