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