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