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路面、桥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无塌陷、损毁等情况;

(二)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完整、牢固、无隐患。

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