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社区党员、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中选聘监督员和志愿者,成立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和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开展执法监督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