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有效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一)公共场所和居民区按照规定配备保洁人员及设备,定时清扫、保洁,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二)果皮箱、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选址和设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三)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运输,并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五)公厕保持整洁,设施完好,按时开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