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二)公共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功能保持完好。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