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一)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二)公共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功能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