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