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