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