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依法承担设施维护养护责任,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