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按照面积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进行道路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身清洁;
(三)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